27.甲乙兩人為A無限公司股東,A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今丙因貨物買賣而對A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債權,請問,丙應如何主張其債權:
(A)由於A公司為無限公司,故丙得以A公司以及甲乙為連帶債務人,主張其100萬元之債權
(B)A公司為該買賣之契約當事人,甲乙則否,故丙自僅得向A公司主張其100萬元之債權
(C)甲乙對於A公司之債務負有補充責任,故倘丙依強制執行程序向A公司主張債權仍無法獲得完全之滿足時,丙始得請求甲乙對於不足之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
(D)倘A公司章程特定甲為代表公司之股東,並負責業務之執行,則由於乙對外無代表權且對於公司之業務並未涉入,故丙僅得以A公司與甲為連帶債務人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股東雖然對公司負無限清償責任,但是公司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