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甲父(委託人)將一市價 5,000 萬元(時價 2,000 萬元)的不動產與 A 銀行(受託人)簽訂以乙女為受益人之他益 信託,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有關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課徵時間點,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兩者皆於信託成立時
(B)兩者皆於信託關係消滅,於 A 銀行將信託資產移轉予乙女時
(C)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消滅,於 A 銀行將信託資產移轉予乙女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D)信託成立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信託關係消滅,於 A 銀行將信託資產移轉予乙女時,課徵贈與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0), C(14), D(0), E(0) #3862304

詳解 (共 1 筆)

#7569017

不動產「他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其課徵時間點完全不同:

1. 贈與稅課徵時間

• 課徵時點: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向委託人(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 實務注意事項:
• 若委託人完全不保留權利,或僅保留「受益比例調整權」,在契約簽訂時即須申報課徵。
• 若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增刪受益人)」等,則可能延後至實際確定受益人時才課徵。

2. 土地增值稅課徵時間

• 信託登記時(成立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規定,暫不課徵並非免徵)。
• 信託歸屬登記時(信託消滅、移轉給受益人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受贈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