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立法院會議時,如有立法委員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主席得:
(A)直接加以懲戒
(B)交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決定之
(C)交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D)交付立法院會議審議後,提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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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503), C(1229), D(772), E(0) #133032

詳解 (共 6 筆)

#494342
第5條
  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立法院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
  二、立法院會議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
第8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之決議應繕具報告提請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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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831
(先)委員會(審議)→(後)院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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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729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立法委員問政不得有之行為)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同法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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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709
93年一堆偏冷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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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467
請問有無高手知道這是在哪一個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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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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