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甲乙丙三人,並設有審計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人必同時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B)審計委員會必至少一人有法律專長
(C)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董事會不得為相反之決定
(D)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證交法規定之應由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得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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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37), C(31), D(71), E(0) #3224574
統計: A(148), B(37), C(31), D(71), E(0) #3224574
詳解 (共 3 筆)
#6182408
(B) 審計委員會必至少一人有法律專長會計或財務專長
(C)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董事會不得為相反之決定並提董事會決議
(D) 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
證交法規定之應由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得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2/3 以上同意行之。
為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及考量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之順暢,「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8 條已
明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議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 2/3 以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0 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
明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議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 2/3 以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0 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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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907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5項:

「公司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原屬應由審計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得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並應將同意情形載入董事會議事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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