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阿摩線上測驗
1F 陳球 小六下 (2012/02/16)
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所以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之一種,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現行條文無類此文字,修正草案已增列)。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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