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5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 名義,向下列何者聲請強制執行?
(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該管行政機關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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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71), C(63), D(516), E(0) #1424751
統計: A(74), B(471), C(63), D(516), E(0) #1424751
詳解 (共 7 筆)
#1511721
這是以前的規定,現在的規定是交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處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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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504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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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640
行政訴訟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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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285
111年已修法
第 305 條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第3條之1 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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