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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實行收受賄賂之行為,關於甲刑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得減輕其刑
(B)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得減輕其刑
(C)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D)甲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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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魏魏 高三下 (2021/10/13)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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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1/09/30)

刑法第 31 條(政治人物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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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實行收受賄賂之行為,關於甲刑責之敘述,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