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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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 (2024/07/12)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關受命法官得單獨處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刑事訴訟法 第279條
I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II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A)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
I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