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 ) 建築物原起造人甲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為乙,並由乙
取得使用執照,乙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多少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A)20日
(B)30日
(C)40日
(D)60日。[契16-1、契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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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2), C(4), D(30), E(0) #283487
統計: A(3), B(72), C(4), D(30), E(0) #283487
詳解 (共 4 筆)
#703211
1.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2.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
3.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4.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即中途變更起造人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5.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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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215
房屋建造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並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須檢附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影本、建照執照影本、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30+30=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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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39
答案不是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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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86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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