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不屬於「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確認處分)?
(A)大學在學證明書之發給
(B)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
(C)役男體位之判定
(D)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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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29), C(30), D(261), E(0) #1385998
統計: A(73), B(29), C(30), D(261), E(0) #1385998
詳解 (共 10 筆)
#4189264
行政處分之種類可分為下命、形成、確認處分。
一、下命處分:以命令或禁止設定相對人作成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
EX.一切的警察處分、集會禁止、入伍召集、規費裁決、危險建築物拆除決定
二、形成處分:用以設定、變更或廢棄具體法律關係之行政處分。
EX各種身分處分 (公務員任用或撤職、學生註冊入學及開除、外國人入籍)、各種許可之發給及撤銷、考試錄取(D)
三、確認處分: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就法律上具有重要性之人或物之性質,以可以產生存續力之方式所為,具有拘束力之確認。
EX.大學在學證明書發給(A)、公務員服務年資認定(B) (J187)、役男體位判定(C) (J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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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4817
有持續效力
(1)形成處分(分為:許可、認可、特許)(EX任命公務員、發給專利證書)
(2)確認處分(EX役男體位判定、出生死亡登記、發給畢業證書、自耕能力證明)
無持續效力
下命處分(EX命拆除違建、命解散集會、徵兵處分、納稅處分、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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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359
無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因一次而完成或終結,例如土地徵收、課稅處分、下命拆除違建等。
二者區分的實益,在於無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其合法性之判斷係將作成時說,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其合法性之判斷,係以判決時之事實或法律狀態為準。
BY林清老師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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