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對於載貨證券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擔保提貨書提貨,即受貨人將載貨證券繳回後,運送人為求自身之權益保障,要求再另行提供銀行擔保,方得提領貨物
(B)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高雄港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海商法為適用之法律
(C)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D)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依契約自由之原則可以另行約定免除或減輕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依法應負責任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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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12), D(32), E(0) #132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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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143
第74條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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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215

第 61 條

以件貨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條件或約定,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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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924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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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6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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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條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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