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國民年金法」之說明,何者正確?
(A)施行前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B)一般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負擔比率是自付40%、政府60%
(C)生育給付是按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兩個月
(D)保費收取方式是按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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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61), C(321), D(72), E(0) #2573668

詳解 (共 2 筆)

#4476045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
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
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但所領取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
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
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C第 32-1 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二個月生育給付。
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日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
之當日止。保險效力開始、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未全月加保者,依實際加保
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
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
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
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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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106
第 7 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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