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的規定,何者錯誤?
(A)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B)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C)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D)會計人員除非簽報核准,否則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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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7), C(32), D(453), E(0) #311505

詳解 (共 2 筆)

#744484
第 112 條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 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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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112「絕對」不得兼營會計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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