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A)律師代理訴訟服務
(B)公司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C)公司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D)公司以其進口貨物贈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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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4), B(45), C(14), D(85), E(0) #1090409

詳解 (共 3 筆)

#146053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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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74
@yes3210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一款後半: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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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560
D是哪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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