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商港法所為之強制離港,係屬下列何種行政罰之性質?
(A)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B)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C)影響名譽之處分
(D)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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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3), B(195), C(5), D(14), E(0) #529169

詳解 (共 2 筆)

#774553
行政罰法第二條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

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 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 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 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 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 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 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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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900

看完最佳解後,我還是習慣用大白話去解釋= =
現在的法!不是背法!而是逼我們讀國文!

(A)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短時間的處罰,久了會回歸!
大白話舉例(不要當真):有人酒駕!但他很有錢!吊扣駕照!。(乾!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B)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奪走你的東西或權利,永久性質處罰!
大白話舉例(不要當真):有人亂蓋房子!強制拆除。

(C)影響名譽之處分:就是黑你,讓你受辱,進而讓你不敢再犯!(現在這樣會被告死吧?看媒體每個犯人都打馬!)
大白話舉例(不要當真):通緝犯宣傳海報。

(D)警告性處分:就像學生時代!的警告?
大白話舉例(不要當真):警察偷偷打醬油!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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