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屬於社會工作人員的職責?
(A)被害人得於保護令審理時,聲請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
(B)裁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之前,得徵詢社工人員之意見
(C)執行保護令裁定內容,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撫養費
(D)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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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26), C(2092), D(35), E(0) #2631865

詳解 (共 5 筆)

#5718910
(A) 被害人得於保護令審理時,聲請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
第13條 第4項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B)裁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之前,得徵詢社工人員之意見
第14條 第2項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C) 執行保護令裁定內容,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撫養費
第21條 第1項: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題目重點:非屬社會工作人員職責,我們沒辦法執行叫相對人給錢這件事啦=_=)
 
(D)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第50條 第1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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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805

回樓上,應該是警察機關,畢竟社工沒有實權,我看其他法條也都有寫到警察機關,可以回去看一下課本~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
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
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
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
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
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
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
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
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
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
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
方式提出建議。
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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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854
X(C)執行保護令裁定內容,命相對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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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4013
選項C中提到『命』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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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665

求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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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0701
未解鎖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執行保護令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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