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下列何種程序發支付命令?
(A)保全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督促程序
(D)簡易訴訟程序
統計: A(728), B(856), C(3632), D(486), E(0) #1781876
詳解 (共 10 筆)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督促程序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保全程序 -以保全強制執行和避免權利被侵害或防止急迫強暴行為而暫時維持法律關係於現狀為目的之特別訴訟程序
公示催吿程序:
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二、所謂「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裁定查封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其處分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所謂「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就請求標的物為必要之處分或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
資料來源: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惟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是法律規定羈押刑事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
資料來源:
可以區分為三種:
假扣押(§293Ⅰ)、假處分(§298Ⅰ)及定暫時狀態處分(§298Ⅱ)。
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資料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32308078
13 下列關於公示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經法院裁定後再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登載於公報,或刊登於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或併用之
(C)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因遲誤申報期間,故不生申報效力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者,得依法上訴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2 年 - 102年司法人員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10725
答案:A
7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所有民事紛爭,債權人均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C)支付命令縱使因債務人未合法異議而確定時,仍不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D)督促程序中得行公示送達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3 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19369
69.「假扣押」與「假處分」屬於民事訴訟中的何種程序?
(A)通常訴訟程序
(B)簡易訴訟程序
(C)特別訴訟程序
(D)附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