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又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下
列何者為得再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的條件之一?
(A)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B)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5 年以上
(C)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5 年
(D)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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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1), C(54), D(271), E(0) #1728817
統計: A(58), B(21), C(54), D(271), E(0) #1728817
詳解 (共 3 筆)
#5204748
土地稅法第34條之第五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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