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下列何者非屬應登記之土地權利?
(A)耕作權
(B)耕地租賃權
(C)地上權
(D)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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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44), C(13), D(26), E(0) #1927735

詳解 (共 2 筆)

#5537820

土地登記規則4

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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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4 條 下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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