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題4年後方行使票據權利,以罹逾時效而消滅。
28 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