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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8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B)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C)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4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D)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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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3F
柯吉霸(109經濟部國營企 大二上 (2020/10/21)

5f8f931d68de3.jpg#s-770,5162020年因為疫情的關係,陸配跟其子女能否來台是蠻夯的議題,也許會是時事題吧

https://ws.mac.gov.tw/001/Upload/OldWeb/www.mac.gov.tw/cte324.html?xItem=63247&ctNode=5642&mp=1

4F
徐詩甯 (2021/04/30)

(A)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6個月,得申請延期 
(B)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 
(C)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2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07/29)

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


答:

(一)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但中國大陸配偶有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其中國大陸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得申請延期1次,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二)中國大陸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居留及定居之規定如下:

1.中國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6個月,得申請延期,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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