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林記為經營農產品銷售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國稅局將稅率誤用,致使林記 溢繳營業稅款長達 7 年,依規定林記最多可退回幾年之溢繳稅款?
(A)2 年
(B)3 年
(C)5 年
(D)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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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1), C(136), D(801), E(0) #1983975
統計: A(24), B(11), C(136), D(801), E(0) #1983975
詳解 (共 4 筆)
#3661639
因國稅局誤記,所以沒有時間限制。
第 28 條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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