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
28 某藝人代言「燃燒吧!火鳥」養身咖啡,暗示可強化性功能,經行政院衛生署檢出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