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4條第2項: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C)→第11-1條: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D)→第22條: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28 民國9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中,下列何者遭到刪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