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乙、丙等 3 人公同共有 A 地,公同共有的比例均為三分之一。乙與丙未經甲的同意,將 A 地設定無 償地上權於丁,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A)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土地法有多數決的特別規定
(B)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可使 A 地有效利用
(C)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 A 地非屬分別共有
(D)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該地上權的設定為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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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7), C(77), D(343), E(0) #1568996

詳解 (共 2 筆)

#2196025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三點: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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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493

106年12月1日最新修正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第3點

1本法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2.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

3.所定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乙有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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