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持有 A 簽發經 B 背書之支票一紙,乃於該支票上記載甲自己為受款人,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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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A錯誤 依票據法第34 條第1項,「回頭背書」是指以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甲非票據債務人,且未曾受被背書人之背書,應不構成「回頭背書」。 選項B錯誤 執票人無須證明背書實質上連續,因背書連續僅能證明票據權利之取得,並非票據權利取得之要件,執票人形式上背書連續,背書人即須負背書責任(票據71條1項反面)。
背書連續之問題不因票據上之受款人有誰記載而異,僅係因票據是記名或無記名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記名票據,除第一背書人為受款人外,其餘背書人應皆為前一背書之背書人,方屬背書連續。即自受款人至執票人形式上背書是否連續而無間斷判斷。 無記名票據,因未載受款人,故應自第一背書人至最後之執票人來看背書是否連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