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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甲持有 A 簽發經 B 背書之支票一紙,乃於該支票上記載甲自己為受款人,屆期提示退票,甲主張 B應負背書之責,B 以背書不連續,縱屬連續即為回頭背書等理由拒絕付款。依實務見解,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執票人甲既於受款人處填載其自己之姓名,其後雖未在票背背書,但執票人為甲,即構成回頭背書。回頭背書之被背書人 B 自不負票據責任
(B)有理由。執票人甲不僅須證明背書形式上連續,亦須證明背書實質上連續,B 始須負背書責任
(C)無理由。因甲之受款人為執票人甲所自填,甲有權填載,雖形式上背書不連續,但不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理由抗辯,故 B 應負背書責任
(D)無理由。因 B 既在票背背書,殊不論受款人甲為何人所記載,執票人為甲即無所謂背書連續或回頭背書問題,B 即應依票據文義負責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hiang Bor 小一下 (2018/01/31)
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939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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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A錯誤

依票據法第34 條第1項,「回頭背書」是指以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甲非票據債務人,且未曾受被背書人之背書,應不構成「回頭背書」。


選項B錯誤

執票人無須證明背書實質上連續,因背書連續僅能證明票據權利之取得,並非票據權利取得之要件,執票人形式上背書連續,背書人即須負背書責任(票據71條1項反面)。


選項D錯誤

背書連續之問題不因票據上之受款人有誰記載而異,僅係因票據是記名或無記名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記名票據,除第一背書人為受款人外,其餘背書人應皆為前一背書之背書人,方屬背書連續。即自受款人至執票人形式上背書是否連續而無間斷判斷。

無記名票據,因未載受款人,故應自第一背書人至最後之執票人來看背書是否連續。


28 甲持有 A 簽發經 B 背書之支票一紙,乃於該支票上記載甲自己為受款人,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