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開車撞傷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甲有無故意或過失,甲均應賠償乙的損害
(B)如甲、乙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失,則甲不需負賠償責任
(C)如甲需負刑事責任,則甲不需負民事責任
(D)如甲、乙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失,則甲、乙需依過失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統計: A(1167), B(43), C(39), D(7997), E(0) #797559
詳解 (共 10 筆)
一、依據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在行車事故中,賠償金額之多寡,往往取決於肇事責任的比例,而肇事責任的認定又取決於路權歸屬。
三、我的看法是:
(A)若甲能證明無過失,則不需賠償乙。
(B)跟(D)基本上是相對的,若雙方都有過失則需按照比例賠償。
(C)如甲需負刑事責任(撞傷),也必須負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四、相關題目延伸:(參考資料)
(C)1.甲未領得駕駛執照而開車,撞傷行人乙。經證實甲之駕駛技術良好,開車並無過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仍然需負侵權責任 (B)甲可以減少賠償金額
(C)甲無須負侵權責任 (D)甲可以主張負擔一半責任
=>關鍵字在於「開車並無過失」,依民法第184條的意旨,要合致「侵權行為」不是「故意」就是過失」,既然甲是「無過失」,代表甲的行為是在「合法範圍之內」,雖然甲無照駕駛,但頂多負「行政上責任」,對於民事,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始能成立。所以甲不用負侵權行為之責任。
(A)2.甲開車撞傷乙,乙因殘廢而提前退休。經估計,乙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為100萬元,但獲得退休金40萬元,實際損失為60萬元。乙就勞動能力損失得向甲請求賠償之金額為:(A)100萬 (B)60萬 (C)40萬 (D)0元
=>民法第226條之1所謂「損益相抵」必須基於同一事實原因「受有損害又受有利益」。但題目中的「退休金」,就算甲不撞乙,乙也是拿得到,搞不好更多呢!因此不能算是甲撞乙所產生的「利益」。乙還是可以向引求償100萬。與退休金無關。
舉例說明:乙故意去撞正在開車的甲,製造假車禍且真的受有輕傷。
上例剛好就等於題幹的甲撞傷乙,但在上述的條件下,甲根本不用賠償乙,除非他有過失,只要提出證據證明無過失,就解套了。
故意是有定義的,過失也是。不是非故意就是過失,非過失就是故意。
本題A項是在玩遊戲,它只是問既沒故意也沒過失需不需要賠償。不要再走偏鋒說還有道義責任之類的,這是考法律,不是考做人。
本案例情形,吳某遵守交通規則行駛,並無違規,應可期待其他人亦遵守交通秩序,無法預知劉男會倒臥於車道上,又出事路口係大彎道,又無明亮照明,吳某僅有2秒反應時間,根本反應不及,因而撞上,吳某能夠的反應時間太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檢察官因此認定吳某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顧處分不起訴。
死亡車禍涉及肇事責任歸屬及賠償問題,檢察官過去常以「未注意車前狀況」究責,即使是對方違規在先,也難逃被起訴命運,而須分攤部分比例責任,這被稱為「帝王條款」;現在的檢察官思維已不同,勇於對無過失者不起訴處分的案例愈來愈多,值得民眾注意。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