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行為人透過 Line 或其他網路社群謾罵特定或不特定人之網路霸凌行為,行為人不須負何項法律責任?
(A)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B)個人資料保護法責任
(C)刑法公然侮辱罪責任
(D)刑法誹謗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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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5), B(6184), C(580), D(315), E(0) #1402141

詳解 (共 5 筆)

#2467033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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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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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638
資料來源 http://120.116....
(共 4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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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011
濫用他人的個人資料,才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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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104
不須 所以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責任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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