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證券商及其業務人員從事有關投資型金融商品之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廣告中得以獲利為廣告,只要有事實或理論根據,不須同時報導其風險
(B)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的金融商品,可先行從事廣告活動測試市場
(C)平面廣告應
揭示警語,有聲廣告應以影像或聲音揭示警語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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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1853), D(739), E(0) #2424849
統計: A(4), B(2), C(1853), D(739), E(0) #2424849
詳解 (共 1 筆)
#6362439
第 5-2 條
人身保險業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方式辦理之投資標的(以下簡稱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之招攬廣告,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為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一)平面廣告:
1.應揭示「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之警語。
(二)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手機簡訊、手機來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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