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財政部作成函釋,認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就讀於未經教育部認可大陸學校,不得列報所得
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司法院釋字第 692 號解釋宣告該函釋違憲而不再適用,其理由為何?
(A)增加法律所無限制,影響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B)增加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限制納稅義務人享有之權利,無法達到課稅之目的,違反比例原則
(D)函釋僅適用於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大陸學校之情形,違反平等原則
統計: A(314), B(2020), C(429), D(1121), E(0) #430450
詳解 (共 6 筆)
釋字第 692 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均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
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
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 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28 財政部作成函釋,認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就讀於未經教育部認可大陸學校,不得列報所得 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司法院釋字第 692 號解釋宣告該函釋違憲而不再適用,其理由為何?
(A)增加法律所無限制,影響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並未明確性表示此所無限制 (B)增加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限制納稅義務人享有之權利,無法達到課稅之目的,違反比例原則
限制納稅義務人享有之權利,無法律明確性授權,違法達到課稅之目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D)函釋僅適用於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大陸學校之情形,違反平等原則 .
縱由整體觀察,亦無從預見未經教育部認可大陸學校而有限制之可能,自屬授權不明確或制定法律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應明確定義,否則違反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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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
釋字第 692 號
(B)增加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