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任職於臺北市某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懷孕已三個月之甲,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若甲不滿公司之解僱欲提出申訴,應向何者為之?
(A)工會
(B)內政部
(C)臺北市政府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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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 B(433), C(6203), D(162), E(1) #430451
統計: A(567), B(433), C(6203), D(162), E(1) #430451
詳解 (共 8 筆)
#2453420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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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606
性別工作主管機關
中央 : 行政院勞委會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縣市 : 縣市政府
家暴防治主管機關
中央 : 內政部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縣市 : 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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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991
【類題】
若某設籍於高雄市的貿易公司,拒絕給予休陪產假的員工工資,則員工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何單位提出申訴?
(A)地方同業公會
(B)高雄市政府
(C)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D)員工所屬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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