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受刑人參加作業者,監獄應給與勞作金,有關勞作金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作金之計算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
(B)勞動能率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 70%計算之
(C)作業時間採點數制,每日作業時間 4 小時以內為 1 點;超過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為 3 點;超過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為 5 點
(D)勞動能率之計算無法按工作數量或日數計算時,由作業承辦人員斟酌作業性質等情形,提教輔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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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411), C(1192), D(115), E(0) #3143929
統計: A(51), B(411), C(1192), D(115), E(0) #3143929
詳解 (共 3 筆)
#5929141
1.監獄行刑法第36條第2項: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2.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第6條:
勞動能率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前項之分配方式採勞動能率制,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
三、無法依前二款辦理者,由作業承辦人員斟酌作業性質、難易程度、作業產能、作業者辛勞程度及其他情形,提教輔小組審議。
3.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第5條第2項:前項之分配方式採點數制,以每日作業時間四小時以內為一點;超過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為二點;超過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為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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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610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是中華民國法務部為規範監獄及看守所受刑人作業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所訂定的法規。以下為該辦法的重點摘要:
主要內容:
- 勞作金之計算:
- 勞作金的計算方式,是將受刑人的實際作業時間和勞動能率合併計算。
- 勞作金總額會依比率分別提撥,以確保計算的公平性。
- 作業時間勞作金:
- 作業時間勞作金的總額,是按照勞作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來計算。
- 作業時間採用點數制,根據受刑人每日作業時間的長短來計算點數。
- 勞動能率勞作金:
- 勞動能率勞作金的總額,是按照勞作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來計算。
- 勞動能率的分配方式,可以按照實際完成的工作數量或實際工作日數來計算。
- 如果無法按照上述兩種方式計算,則由作業承辦人員斟酌作業性質等情況,提報教輔小組審議。
- 其他重要資訊:
- 此辦法的目的在於,使受刑人透過勞動獲得合理的報酬,同時也鼓勵他們積極參與作業活動。
-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是為了保障受刑人在監所內勞動的權益。
重點條文:
- 第六條:
- 明確規範作業時間勞作金與勞動能率勞作金的分配比例。
- 詳細說明勞動能率的計算方式。
若您想獲得更詳細的資訊,建議您可以參考法務部的相關網站或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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