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監執行逾 1 個月
(B)刑期 7 年以下,殘餘刑期未逾 2 年或 2 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C)刑期逾 7 年,殘餘刑期未逾 1 年或 1 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D)最近 6 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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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6), B(182), C(158), D(126), E(0) #3143931
統計: A(1196), B(182), C(158), D(126), E(0) #3143931
詳解 (共 3 筆)
#5929180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7條:
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第28條:
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二、於本監執行已逾二個月。
三、刑期七年以下,殘餘刑期未逾二年或二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或刑期逾七年,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四、具參加意願。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二款與第四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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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072
自主監外作業2月戒護監外作業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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