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監獄行刑法接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之接見,除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接見次數每天 1 次
(B)監獄應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辦理接見
(C)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D)接見,每次僅限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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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68), C(1377), D(70), E(0) #3143940
統計: A(103), B(68), C(1377), D(70), E(0) #3143940
詳解 (共 2 筆)
#5929683
監獄行刑法
第67條第1項: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第68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72條第1項: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第68條第4項: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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