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執行期間,監獄為降低其出監後之再犯風險,有關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入監後,符合刑法第 77 條所定假釋條件前 2 年 6 個月,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將受刑人移至經核 定之執行機關辦理
(B)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每月最多 2 小時
(C)治療評估小組由執行監獄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及監獄管教人員至少 5 人以上組成
(D)執行機關應落實受刑人釋放前資料轉銜,僅與中央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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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8), B(139), C(532), D(70), E(0) #3143934

詳解 (共 2 筆)

#5929217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監獄無相應之資源以對第三條所定對象施以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時,應於下列期間內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將受刑人移至經核定之執行機關辦理
一、入監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二、入監後,刑期將屆滿前二年六個月。
第9條第2項:前項篩選評估完成後,執行機關至遲應於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或刑期將屆滿前二年,開始對受刑人施以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每月不得少於二小時。每屆滿一年應至少評估成效一次為原則,至通過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止。
第8條第3項:治療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專業醫事人員及監獄管教人員至少七人以上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該小組委員推選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身心治療之成效。
第11條:執行機關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落實受刑人釋放前資料轉銜,並加強與地方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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