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A 縣政府擬實施區段徵收,下列有關區段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
(B)其區段徵收計畫書須報經內政部核准
(C)抵價地比例之訂定一律應先報請內政部備查
(D)抵價地係指發給實施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地價補償費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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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0), C(219), D(20), E(0) #1482703

詳解 (共 7 筆)

#1674714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8 條--(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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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962
土徵43-1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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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555
(C)抵價地比例之訂定一律應先報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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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237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但區段徵收前已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前項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計算。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配回之土地應以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前項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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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840
土地徵收條例38.3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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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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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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