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剩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
(A)再行銷售
(B)洽商銷售之
(C)退還發行人
(D)自行認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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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3), C(86), D(477), E(0) #839842

詳解 (共 4 筆)

#1519914

補 第七十一條(有價證券之包銷)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

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

購之。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

一部分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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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18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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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628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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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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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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