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休職
(C)減俸
(D)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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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9), C(2), D(242), E(0) #165335

詳解 (共 3 筆)

#1515954

公務員懲戒法第9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

二、撤職。(停止任用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 (全數或者10%~20%)

四、休職。(6個月以上~3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復職須提前30日提出申請)

五、降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六、減俸。(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期間內減少10%~20%支給,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七、罰款。(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併合處分)

八、記過。 (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一年內記過3次者降一級改敘)

九、申誡。 (以書面為之)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政務人員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之懲戒)

 

新法:

1.政務人員不適用:..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退

3.公務員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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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
(共 12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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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之懲戒處分
(A)
(B)
(C)
(D) 資遣

ANS : (D)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一)「撤職」→「1年」。

(二)「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三)「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四)「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五)「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六)「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9條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職。→ 適用「務官」。
二、職。
三、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過。
六、誡。→ 適用「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務官不適用之。
職等或相當於職等以下公務員之過與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此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條 ( 撤職處分 )
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條 ( 休職處分 )    
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條 ( 降級處分 )    
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條 ( 減俸處分 )
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條 ( 記過處分 )
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條 ( 申誡處分 )
誡,以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條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級或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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