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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36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36

年份:94年

科目:公職◆憲法

28.依司法院釋字第452 號之解釋,舊民法第1002 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係違反下列那些原則而無效?
(A)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C)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D)雙重基準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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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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