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稱「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其所有人所為之特
殊識別記號並不屬之
(B)「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該檢查係為保護執行人員之
性質
(C)相對人拒絕出示證件及陳述身分資料,依實務見解,認為得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罰
(D)警察對交通工具之攔停要件規定第 1 項,而得採取之措施則規定在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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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714), C(1814), D(543), E(0) #3218322
統計: A(193), B(714), C(1814), D(543), E(0) #3218322
詳解 (共 4 筆)
#605428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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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示身分證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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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243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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