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對於藥物廣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B)可藉由醫療專業人員之名義為其宣傳
(C)醫師處方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D)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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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5176), C(46), D(132), E(0) #1155312
統計: A(128), B(5176), C(46), D(132), E(0) #1155312
詳解 (共 4 筆)
#1404574
(A)藥事法第70條(暗示醫療效能之藥物廣告):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
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B)藥事法第 68 條(藥物廣告之禁止):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C)藥事法第 67 條(刊登藥物廣告之限制):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
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D)藥事法第 66 條之 1(藥物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與展延):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
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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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696
潘志遠醫生要不要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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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2194
藉由醫療專業人員之名義為其宣傳
這樣算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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