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有關「劣藥」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將他人產品抽換者
(B)添加非法定著色劑者
(C)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D)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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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4682), C(424), D(290), E(0) #1155320

詳解 (共 5 筆)

#2349914

「偽藥」

(1)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2)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3)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其他物質者

(4)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禁藥」

(1)經中央衛生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輸出、調劑、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2)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劣藥」

一  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  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  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  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  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  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  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  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不良醫材」

一 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 含有毒物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 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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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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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64
ACD為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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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990
第   21 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
(共 2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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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503
ACD: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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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21 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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