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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中區國中公民#23213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中區國中公民#23213

年份:104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28.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據此可知告訴與告發皆 為偵查開始的原因,但二者之間仍存有若干差異。下列有關「告訴:告發」差異之類比敘述,何者正確? ①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②向管轄法院申報犯罪事實: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 ③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④檢方不起訴時,告訴人得聲請「再議」:檢方不起訴時,告發人無再議權 ⑤告訴人為犯罪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人:告發人為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
(A)①②③④⑤
(B)②③④⑤
(C)①②⑤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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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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