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據此可知告訴與告發皆
為偵查開始的原因,但二者之間仍存有若干差異。下列有關「告訴:告發」差異之類比敘述,何者正確?
①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②向管轄法院申報犯罪事實: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
③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④檢方不起訴時,告訴人得聲請「再議」:檢方不起訴時,告發人無再議權
⑤告訴人為犯罪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人:告發人為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
(A)①②③④⑤
(B)②③④⑤
(C)①②⑤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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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34), C(24), D(188), E(0) #870405
統計: A(14), B(134), C(24), D(188), E(0) #870405
詳解 (共 4 筆)
#4097611
⑤告發人為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
一、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二、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
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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