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掛號郵件之招領期間為:
(A)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十五日
(B)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C)自通知招領之日起算十五日
(D)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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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4), B(1809), C(1691), D(5437), E(0) #703409
統計: A(1124), B(1809), C(1691), D(5437), E(0) #703409
詳解 (共 4 筆)
#1151960
郵件處理原則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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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253
郵件處理原則 第五十條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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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928
第 五十 條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
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
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取人應持招領通知單至指定郵局領取,必要時,得請
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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