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如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應如何處理?
(A)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B)依無法投遞郵件規定處理
(C)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D)退回原寄郵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596), B(994), C(292), D(985), E(0) #703413

詳解 (共 5 筆)

#1160977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 (以下簡稱機 關或機構) 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 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 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 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 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41
0
#1173905
陷阱: 眼睛要張大: 是收發處拒收"掛號", 要通知收件 人自己領
18
3
#2932280
第47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
(共 2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158891
郵件處理規則47條第3項
8
0
#1137641
郵件處理規則第47條第三項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