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郵件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自郵件投遞之日起逾六個月
(B)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三個月
(C)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
(D)自知悉郵件遺失之日起逾三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40), B(1355), C(12023), D(759), E(0) #703388
統計: A(840), B(1355), C(12023), D(759), E(0) #703388
詳解 (共 10 筆)
#1172731
交寄是寄件人交給郵局或代辦處
投遞是郵差送信給收件人
投遞是郵差送信給收件人
29
1
#1173868
郵件補償請求權:交寄日起6個月
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即視同已"求補償"論
22
1
#3214541
13
0
#1160913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9
0
#1172263
請問交寄和投遞有什麼差別
6
0
#1142184
(A)自郵件投遞之日起逾六個月,改成交寄日。
(B)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三個月,改成六個月。
4
0
#1171246
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意思是??如果有詢問過就已經算補償了 是這樣嗎?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