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其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A)印有郵資符誌之特製郵簡郵件全部遺失
(B)限時掛號小包一部毀損
(C)包裹郵件被竊
(D)掛號信函全部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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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7), B(469), C(8137), D(1890), E(0) #703387

詳解 (共 10 筆)

#1462530
口訣:
1.寶寶快抱 (保包快報);全部消失或還剩殘骸者
2.其他掛號;全部消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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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240
郵政法第29條  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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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160
(A)印有郵資符誌之特製郵簡郵件全部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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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217

郵政法

第 29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第 31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第 33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 34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48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所以本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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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863

郵政法29

1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損毀時

2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D) 項陷阱

掛號信函全部"毀損",==>不符29條第二款為全部"遺失或被竊"  

只是法條字面其實應無差異   實在不是好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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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540

A.特製郵簡並未包刮在郵件補償的範圍

B.改成“限時郵件”遞送延誤,發現是郵局的錯

D.改成“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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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316
請問A選項是因為非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而且又不是掛號才不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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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770
回7樓 :對 ,且上述客體不同賠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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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457
第二十九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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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529
第二十九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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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9076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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