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某國中生甲今年 13 歲,於郵局交寄限時掛號郵件,並取得執據,依郵政法規定,請問甲所為行為之 效力為何?
(A)應依民法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
(B)依契約自由原則得個別約定
(C)推定有行為能力
(D)視為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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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22), C(281), D(10114), E(0) #703385

詳解 (共 4 筆)

#1139207
郵政法
 
第 12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
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
    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本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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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581
第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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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895
〈郵政法第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物」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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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667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共 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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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7082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共 1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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