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因情況急迫,得於夜間執行之
(B)怠金屬秩序罰之性質
(C)管收期間得折抵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D)對人管束時,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E)損失補償,於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應減免其金額
統計: A(2094), B(329), C(199), D(2040), E(799) #1309812
詳解 (共 10 筆)
怠金屬執行罰之性質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E)警執法第31條:
(B)怠金屬秩序罰執行罰之性質
(C)管收期間不得折抵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管收是為了逼義務人快點付錢,不是讓他折抵)
(E)損失補償,於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不補償法院應減免其金額(警職法的補償才是減少金額)
V(A)如因情況急迫,得於夜間執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5
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I.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II.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III.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B)怠金屬秩序罰之性質
行政執行罰
秩序罰:指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違序行為
(C)管收期間得折抵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9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I.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
管收得延長1次 , 最長 3 + 3 = 6 個月
V.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V(D)對人管束時,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5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37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E)損失補償,於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應減免其金額
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1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