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因情況急迫,得於夜間執行之
(B)怠金屬秩序罰之性質
(C)管收期間得折抵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D)對人管束時,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E)損失補償,於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應減免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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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4), B(329), C(199), D(2040), E(799) #1309812

詳解 (共 10 筆)

#1481444

怠金屬執行罰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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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73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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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331

(E)警執法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減免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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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987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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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752

(B)怠金屬秩序罰執行罰之性質 
(C)管收期間得折抵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管收是為了逼義務人快點付錢,不是讓他折抵)
(E)損失補償,於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不補償法院應減免其金額(警職法的補償才是減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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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575
(A) 行政執行法第5條行政執行不得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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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30
行政執行法19條法院為拘提管收之裁定後,應將拘票及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並 將被管收人逕送管收所。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對於義務人仍 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拘提後,應納金額經清繳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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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231
怠金是執行罰 你不執行就繼續罰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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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756

V(A)如因情況急迫,得於夜間執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5

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I.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II.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III.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B)怠金屬秩序罰之性質

 

行政執行罰


秩序罰:指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違序行為


 


(C)管收期間得折抵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9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I.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

 

管收得延長1次 , 最長 3 + 3 = 6 個月

 

V.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V(D)對人管束時,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5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37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E)損失補償,於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應減免其金額

 

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1

行政執行法 第 41 條

 

I.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人民事由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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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383
想請問D,有法條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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