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為之」,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及「裁量」中之何種類型之應用?
(A)經驗概念
(B)決定裁量
(C)規範概念
(D)選擇裁量
統計: A(4048), B(979), C(2561), D(1019), E(0) #2353774
詳解 (共 10 筆)
不確定法律概念類型:
1. 經驗性概念(描述性概念)
對於日常生活上可憑感官或體認加以或體認加以判斷該客體的對象。
如:社會秩序維護法§83:【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2. 規範性概念
涉及科技上或技術上的價值判斷。
如:社會秩序維護法§66:【迷幻物品】則須以專業能力加以判斷,非單純以經驗法則可判斷。
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構成要件
裁量:法律效果之選擇(題目故意誘導,看到裁量選項先刪掉!)
經驗性不確定概念:一般人生活經驗或專家知識經驗可以體會感受之客體,如:夜間、跟追、危險物品、鄰近街道、商標近似
規範性不確定法律概念:缺乏一定客體價值補充完成其概念,如:必要時、重要、可供產業上利用、無經營價值
來自:林清老師 行政法2020百分百必考重點
一、 行政裁量
(一) 定義:
所謂「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於法定要件該當時,尚得依個別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採取數措施中之一種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發生之謂。例如公司法第廿二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依此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情況決定是否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又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此時行政機關則可依情節輕重,選擇決定是判處拘役或罰鍰。
二、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意義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若欲深究,則這些用語無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間,無法明確指明界限。而對這些模糊空間,行政機關得否自為判斷決行,則是須探討的問題。
三、 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裁量」是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選擇決定某法律效果的裁量,此種裁量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只在例外有「裁量瑕疵」時始受司法審查;「不確定法律概念」則是因法律明詞用語抽象不明,致產生解釋空間,行政機關為此種解釋,原則上須受司法審查,例外於有「判斷餘地」時,可不受司法審查拘束。於概念上,「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係屬不同的法律概念,可以區分,然而在實務操作上,二者之間常不易區分。蓋為某行政裁量,可能即是因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為某種解釋,始會為之。因截然區分二者,並不容易,故乃有「質的區別說」及「量的區別說」之爭議。前者認為二者於本質上即為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後者則認為二者本質並無不同,皆是立法者欲授權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時,有自行判斷之餘地,二者僅屬量上或程度上不同。目前我國實務,對「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則並未加以區別。
李盈慈 應該是出題老師用詞不當,因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裁量二者不是相同概念
所以必須從題目「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為之」來判斷屬於何者